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72932 证券简称:健威泽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天津健威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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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津健威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天津健威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职责权限,规范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运作方式,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股东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天津健威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天津健威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的股东为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依照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审议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除章程和本规则另行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的。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七条 章程以及《天津健威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列明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章程以及《天津健威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中列明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章程以及《天津健威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列明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为社会公益或合理商业目的,在连续 12 个月内单笔或累计发生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含 10%)的无偿捐赠捐助事项,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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