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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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天津健威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健威泽),
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潘青公路 18 号。
于海, 男, 1972 年 9 月出生, 健威泽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
经查明,健威泽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违规对外担保:
2018 年 8 月 24 日, 健威泽为辽宁洁镁科技有限公司、大石
桥市坤桥化建有限公司、姚勉华、丁江提供担保, 担保余额 275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66.42%。截至目前,前述
担保未解除。 上述对外担保发生时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补充审议并披露。
二、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 2 -2019 年 10 月,霍尔果斯隆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借款
合同纠纷将健威泽诉至法院, 涉诉金额 2750 万元, 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66.42%。健威泽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收到
法院应诉通知书, 未及时披露,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补充披露。
健威泽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 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
九十二条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三十二条、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
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健威泽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第四
十八条、 《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
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于海未能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1.4、 1.5 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和 《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 3 -则》第十四条,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健威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于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
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
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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