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公告编号:2024-012
证券代码:872933 证券简称:正潭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江西正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江西正潭新材料股份
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
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2)赣 0791 民初 4348 号
立案时间:2023 年 11 月 1 日
案号:(2023)赣 0791 执 3090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2023 年 12 月 26 日
信息发布日期:2023 年 12 月 26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赖海鹏与被告江西正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致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钕铁硼废料加工合同》(合同编号:CX-20210323-01);
公告编号:2024-012
二、经双方确认,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被告江西正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尚欠原告赖海鹏货款 34470000 元(扣除原告应付被告加工费、合作买料款共
计 12635070 元),该款分 5 期付清:分别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前支付 3000000
元,于2022年10月18日前支付7000000元,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4470000
元,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 10000000 元,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10000000 元;(被告江西正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被冻结的所有银行账户实际解除冻结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开始如期支付第一笔款项)
三、被告江西正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被告江西正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按 41109623 元支付货款,已付货款相应扣除;原告赖海鹏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被告江西正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赖海鹏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3.65%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原告赖海鹏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
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319033 元,减半收取 159517 元,
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64517 元,由原告赖海鹏自行负担。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公司的声誉,公司将积极协调处理。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不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知悉被列入失信执行人事项后,积极协调处理各方关系,并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已向法院申请撤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消除失信的负面影响,同时努力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告编号:2024-012
四、备查文件
1、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2)赣 0791 民初
4348 号
2、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图
江西正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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