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公告编号:2025-017
证券代码:872933 证券简称:正潭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江西正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4 月 1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2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新干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无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西正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付正潭、肖淑兰、付学军、曹晓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公告编号:2025-017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因采购原材料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与原告签订了《小企业授信业务借款
合同》以及《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期限约定为 36 个月(从 2022 年 4
月 28 日至 2025 年 4 月 27 日)。截止 2024 年 10 月 27 日,被告未能按时偿还本
息,仅归还借款本金 2,428,616.00 元及利息 1,556,949.25 元,截止 2025 年 2 月 5
日,被告结欠原告借款本金 11,571,384.00 元及利息 173,022.39 元,合计金额11,744,406.39 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正潭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
2、判令被告正潭公司偿还贷款本金 11571384 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贷款还
清之日止(利息暂算至 2025 年 2 月 5 日为 173022.39 元,贷款利率为 4.8%,逾期
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加收 50%收取),合计 11744406.39 元;
3、判令原告对被告坐落于新干县盐化城九栋江西正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有办公楼、厂房、宿舍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付正潭、肖淑兰、付学军、曹晓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采购原材料流动资金需要,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向原告申请借款
1400 万元。2022 年 4 月 26 日,双方签订了《小企业授信业务借款合同》。同
日,被告付学军、被告曹晓娟,被告付正潭、被告肖淑兰与原告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其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被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江西正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有办公楼、厂房、宿舍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
了抵押登记手续。2022 年 4 月 28 日,原告依约发放借款 1400 万元,借款期
限约定为 36 个月。
公告编号:2025-017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 0136010165220427123826 的《小企业授信业务
额度借款合同》于 2025 年 4 月 7 日终止;
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 11,571,384.00元,
利息 173,022.39 元(利息暂算至 2025 年 2 月 5 日,此后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计
算至还清之日止);
3、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新干县盐化城房产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付正潭、肖淑兰、付学军、曹晓娟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清偿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江西正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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