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1-07-13 14:48:14 股吧网页版
源邦新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3-11-13


证券代码:872934 证券简称:源邦新材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源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公司已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3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源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源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山东源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户存储、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亦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三)公司、主办券商及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基本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第四章……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