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2934 证券简称:源邦新材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源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4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源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 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山东源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即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决定除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审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0.5%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交易;
(三)决定除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外的下列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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