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2934 证券简称:源邦新材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源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4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源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 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和《山东源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公司制定权益分派方案,应当依据公开披露且仍在六个月有效期内
的定期报告。
第四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并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
公司在审议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会会议召开前,已披露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其分配金额应当不超过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可供分配利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及分配顺序
第五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六条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应当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并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分配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公司权益分派包括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其中利润分配包括派发现金红利、股票股利。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第八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现金分红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除募集资金项目外,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因自身经营状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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