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公告编号:2025-030
证券代码:872934 证券简称:源邦新材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源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4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源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等相关承诺主体(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 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等相关规定及《山东源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人所公开做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
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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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或全体股东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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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回避表决。
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通过股东会审议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除上述情形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八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协同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承诺事项定期进行复查及督查落实。
第十一条 制度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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