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2934 证券简称:源邦新材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源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4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源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交易事项的管理,明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管理职责与分工,维护公司、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山东源邦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公允
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 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三条 公司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
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于关联交易的审议、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公司筹备发行上市等相关规则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慎识别关联方,建立健全关联方报备和名单管理机制,确保关联方认定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方,应全面考虑交易安排对公
司的影响,并重点关注主体关系法律形式与实质的一致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的重要股东与该子公司进行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通过协议等方式控制交易对方等。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 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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