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2934 证券简称:源邦新材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源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4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源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山东源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户存储、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亦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主办券商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 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本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定 向发行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 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三)公司、主办券商及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相关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 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
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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