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72937 证券简称:佰锐博雅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北京佰锐博雅展览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佰锐博雅展览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佰锐博雅展览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北京佰锐博雅展览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本办法所称反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或担保人,以担保我公司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后所得追偿权的实现。该债务人或他人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即为反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三)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五条 除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情形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偿债能力。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查程序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职能管理部门。
第七条 在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职能管理部门应当调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的意见。
第八条 总经理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和分析意见,制定详细的书面报告呈报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担保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以上所称“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至第四项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第九条第(三)项担保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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