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4 15:33:57 股吧网页版
佰锐博雅: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72937 证券简称:佰锐博雅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北京佰锐博雅展览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1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佰锐博雅展览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佰锐博雅展览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佰锐博雅展览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监事二名、
职工监事一名。股东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任职资格

(一)监事人选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具有《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公司监事;

(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五)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六)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依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审核公司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并可随时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索要有关文件和数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一)对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和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十二)对公司重大的融资、投资、担保、出售或收购资产、兼并等行为进行重点监督;

(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有无下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停止该行为,并予以纠正:

1、利用职权获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

2、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3、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5、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