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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3 18:29:07 股吧网页版
东燃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2945 证券简称:东燃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东燃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3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东莞东燃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 地召开,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 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东莞东燃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原则上每年度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如有必要,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可召开 股东会临时会议。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规定,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与同一关联法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总额超过在 2000 万元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20%(以二者低数额者为准)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二)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总额超过在 500 万元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5%(以二者低数额者为准)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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