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瑞索数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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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瑞索数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瑞索数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瑞索数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乔利斌律师、韩娜娜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瑞索数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审查了《北京瑞索数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瑞索数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公告》”),以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对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股东会的召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5年9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做出了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决定,并在本次股东会召开15日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了《召开股东会公告》,《召开股东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表决方式、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等事项,同时,《召开股东会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9月22日(星期一)上午9:0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与《召开股东会公告》时间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蔡伟华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公告》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召集人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及《签到册》,下列人士出席了本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名,以及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14名股东,鉴于股东朗亮先生已参加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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