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7-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荐重庆辉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重庆辉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腾能源”、“股份公司”或“公司”)就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事宜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我公司”)对辉腾能源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辉腾能源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出具本报告。
一、尽职调查情况
光大证券推荐辉腾能源挂牌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根据《工作指引》的要求,对辉腾能源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小组与辉腾能源全体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监事、员工等进行了交谈,并同公司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和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了交流;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业务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出具了《重庆辉腾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
二、内核意见
我公司推荐挂牌项目内核小组于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22日期间,对辉腾能源拟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于2018年3月22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参与项目审核的内核成员为王勇、薛江、陆亦润、陈思远、黄岑、李婕、刘莹芳等共7人,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各一名。上述内核成员不存在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形;不存在担任项目小组成员的情形;不存在持有拟推荐挂牌公司股份,或在该公司中任职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根据《业务规则》对内核机构审核的要求,内核成员经审核讨论,对辉腾能源本次挂牌公开转让出具如下的审核意见:
(一)我公司内核小组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项目小组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了审阅,并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了抽查、核实,认为项目小组已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资料核查、测试计算、访谈、咨询等工作;项目小组中的注册会计师、律师、行业分析师已就尽职调查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业务技术事项出具了调查意见和结论。项目小组已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
(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格式要求,公司已按上述要求制作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挂牌前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三)公司前身为于2005年3月成立的重庆市康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9月8日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根据辉腾能源与光大证券签订的协议,光大证券作为主办券商推荐其挂牌和持续督导。
综上所述,辉腾能源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挂牌条件,7位内核成员经投票表决,7票同意、0票反对,同意我公司推荐辉腾能源股票在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三、推荐意见
根据项目小组对辉腾能源的尽职调查情况,本公司认为辉腾能源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挂牌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股份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8日,其前身为成立于2005年3月4日的重庆市康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重庆辉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腾有限”)。2017年8月23日,辉腾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辉腾有限以2017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17年9月8日,公司取得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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