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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7-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辉腾能源: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7-23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辉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DeHengLawOffices(ChongQing)

重庆市江北区国华金融中心大厦1单元24层

电话:023-63012200传真:023-63012211邮编:400023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辉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15F20170083-1号

致:重庆辉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辉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公司”)的委托,担任股份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18年4月18日出具《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辉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德恒15F20170083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关于重庆辉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要求,出具本《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辉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对于《法律意见》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将不再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所述的法律意见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一、关于子公司信息、独立性及合法规范性。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公司子公司是否合法规范经营,是否具备必要资质,是否符合行业监管发表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

答复: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子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其设立目的是为了在贵州省区域承担公司的太阳能路灯售后服务,目前未开展实际业务,不需要取得相关的资质,符合行业的监管。

二、业务资质。(1)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世标认证证书》已过期。请公司补充披露续期情况,是否存在不能续期的风险,若未续期是否属于无资质经营的情况,并分析其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2)公司报告期存在无资质经营的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对无资质经营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发表意见。(3)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公司目前是否已依法取得生产经营必须的全部资质发表意见,是否符合行业监管,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内容。

答复:

(1)公司已经于2018年2月5日取得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核发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世标认证证书》,根据该证书,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GB/T28001-2011/OHSAS18001:2007,该体系覆盖范围为:太阳能光伏产品及LED灯的设计开发、销售及安装服务所涉及的相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有效期自2018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12日(初次发证日期:2015年2月13日)。

(2)公司报告期存在无资质经营的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对无资质经营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发表意见。

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尚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而承接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的情况,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公司已经于2017年12月31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7年9月7日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无资质经营的情况已经得到规范。

公司资质主管部门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于2018年1月17日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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