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1
证券代码:872954 证券简称:和普威视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公告(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经公司 2025 年 2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本细则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监督工作,建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薪酬方案;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薪酬”指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货币形式发放的酬金,包括年薪、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条 适用本工作细则所称薪酬的董事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会直接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主要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制订、管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的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也可以拟订有关董事和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薪酬制度或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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