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2954 证券简称:和普威视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化运作,
健全董事会运行体系,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重大经营
决策,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设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应当向董事会和股东会发表其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产生程序、职责等事项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一)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的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在上述情形下,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七条 董事长由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任期 3 年,
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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