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证券代码:872957 证券简称:山格股份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融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融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融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及融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产品战
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它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资扩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如有)确有
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
外投资融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对于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1,500 万的对外投资及融资行为,由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批。
第七条 对于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50%以下;或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50%以下,且金额超过 1,500 万的对外投资及融资行为,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
第八条 对于低于以上需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及融资行为,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并将有关详细材料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第九条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或总经理审批对外投资及融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股东或总经理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融资方案,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十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及融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
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融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
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及融资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及融资实施方案
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融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
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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