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证券代码:872957 证券简称:山格股份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
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
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申请担保人的征信记录;
(七)其他有关的重要资料。
第九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生产
经营、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有证据证明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
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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