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公告编号:2025-018
证券代码:872957 证券简称:山格股份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2024 年 7 月)》
《证券法(2020 年 3 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 年 2 月)》《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2013 年 1 月)》《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11 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11 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
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告编号:2025-018
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三条 利润分配对象是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
得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
(二)按公司章程及制度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数额。
第六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
式、条件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前,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二)采取现金股利的条件
公司采取现金股利,须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
1.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不存在股东大会认定的重大投资计划及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3. 不存在其他不适于采取现金股利的其他情形。
(三)采取股票股利的条件
除采取现金股利外,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目标,在保证股权结构、股票估值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将采取股票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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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七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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