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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山格股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72957 证券简称:山格股份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
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三条 利润分配对象是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
得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
式、条件及比例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前,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二)采取现金股利的条件

公司采取现金股利,须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

1.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不存在股东会认定的重大投资计划及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3. 不存在其他不适于采取现金股利的其他情形。

(三)采取股票股利的条件

除采取现金股利外,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目标,在保证股权结构、股票估值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将采取股票股利。

第三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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