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72957 证券简称:山格股份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
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较强的偿债能力,且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资质,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议程序后股东会,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企业征信报告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及相关明细资料;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包括房地产、主要固定资产及其他财产的有效证明等;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连续两年亏损,或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反担保的条件或者放弃反担保。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