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72957 证券简称:山格股份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
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
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
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每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上述三方监管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若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持续监管指引 3 号》第十九条转出余额后,公司
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
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