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72957 证券简称:山格股份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以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 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本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
(五) 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如有);
(六)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如有):
(七) 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各项监管要求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人员。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七条 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
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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