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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7-03 17:53:10 股吧网页版
潘季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7-03


公告编号:2019-020

证券代码:872959 证券简称:潘季新材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浙江潘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8月22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1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潍坊捷威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峻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厉建桂、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潘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潘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新斌、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2日、11月30日,公司分两次通过物流配送给原告供电泳漆共计货款118050元。原告声称在使用公司销售的电泳产品后,发现使用该电泳漆做出来的管件出现大量脱漆、变色、上漆不均匀以及电极池出现大量沉淀物等质量问题,并造成设备受损。后来一部分客户退货,原告公司向客户支付数额不等的违约金,并造成原告公司遭受客户退货、产品积压、产品重新翻新加工等情况,给原告造成几十万的经济损失;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告编号:2019-020

1.依法判令公司赔偿各项损失约60万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公司答辩:1、公司提供的电泳漆没有任何质量问题。首先,原告自公司采购两批电泳漆,第二次采购系在第一次采购后的一多月,如果第一批泳漆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不会有第二次采购。原告代理人陈述为了收集证据证明公司泳漆质量问题而采购第二批货,而原告第二次采购的货值数万元之多,显然不符合逻辑,质量鉴定完全不需要这么多数量。其次,公司只是电泳漆原材料的供应商,提供的是原材料不是现成的油漆,后期需要原告结合产品质量属性对原材料进行配比,将几种不同的原材料按比例调配后按一定比例加入配比,后通过成熟的机器设备和技术,再结合温度和原告自身的产品属性,最终才能达到原告所想要的质量效果。原告所说的质量问题完全系其使用了不该使用的水,行业标准里明确规定要用纯水,而原告用的并非存水。2、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缺乏证明力。首先,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所反映的情况无法证明与公司所提供的原材料有关联,可能系其他供应商的原材料,也不能排除自身原因如设备、技术不过关、原材料配比不符合要求因素导致,因此与公司无关。原告所谓的损失鉴定无法进行,因为就算客观上存在这些质量有瑕疵的产品,但因什么原因导致的无法明确,做这样的损失鉴定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其次,原告提供的公证书系2017年1月20日,而质量鉴定是在2018年6月20日,前后相差一年半的时间,如果公证时原告明确认为系公司原材料不合格,其完全应在公证时就质量鉴定,那时原材料未过保质期,原告既然会作公正就应该想到质量鉴定,原告没有在合理期限内鉴定,应该为怠于行使质量鉴定的权利导致现有的质量鉴定报告因样本过保质期而失去法律意义承担责任。同时,双方并未约定质量标准,验收报告备注栏里的配比完全系原告单方面的配比。消防红:乳液=1:3,配比显然不正确,还需要其他原材料如纯水和溶剂和中和剂等。综上,原告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公司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也无直接证据证明原告所说的产品质量系用了公司的原材料导致,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6月26日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704民

公告编号:2019-020

初字2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潍坊捷威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13320元,由原告潍坊捷威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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