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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21 00:21:00 股吧网页版
江顺新材: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05-21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江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州 

二〇二一年五月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17 号广晟国际大厦 7 楼

电 话/传真:020-83377177,020-88520209 邮编:510623
网 址:www.dhh-gz.com 邮箱:guangzhou@deheng.com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江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1)第189号 
                            

致:广东江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广州)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江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顺新材”)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江顺新材2020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及《广东江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记载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和表决。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江顺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江顺新材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江顺新材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江顺新材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江顺新材董事会于2021年0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广东江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统称“大会通知”)】。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
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出席对象、登记办法、投票方式、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江顺新材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股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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