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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3 15:34:41 股吧网页版
江顺新材:北京策略(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江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3


北京策略(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江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

中国.广州

北京策略(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江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策略证律意见(2025)第01号
致:广东江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策略(广州)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江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顺新材”)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江顺新材2024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及《广东江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记载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和表决。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通过网络(腾讯视频会议)参加了江顺新材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江顺新材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江顺新材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江顺新材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江顺新材董事会于2025年04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ceq.com.cn) 上公告了《广东江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称“大会通知”)。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出席对象、登记办法、投票方式和联系电话号码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江顺新材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通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1)股权登记日(2025 年 05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在股权登记日
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2)江顺新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负责人;(3)江顺新材聘请的律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

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代理人的身份证与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经核查,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顺新材共计2名股东,分别是范耀纪(自然人)、广东凯莱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下称“凯莱文”)授权代表陈婉碧。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2人,持有及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321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7.2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江顺新材董事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江顺新材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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