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2965 证券简称:江顺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广东江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江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江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 规范、 高效运作, 确保股东有效行使权利,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江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
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召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落实。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时,应当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与授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依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决定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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