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公告编号:2025-029
证券代码:872965 证券简称:江顺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广东江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江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江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广东江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
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股权性投资;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款(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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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三)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经理负责组织
实施投资方案。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五条 董事会具有审核和决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百分之四十的对外投资的权限。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外投资事项超过本条规定的董事会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对于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要投资事项,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
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经理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八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
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股权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九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营
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十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经理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
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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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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