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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0 15:51:52 股吧网页版
鸿荣重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0


证券代码:872971 证券简称:鸿荣重工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广东鸿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 5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 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鸿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鸿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3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 及《广东鸿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的专项账户,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商业银行的信誉、服务、存取便利等因素决定。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同一个投资项目的资金应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发行认购完成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并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及时提交至全国股转公司。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
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挂牌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述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挂牌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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