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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0 15:51:57 股吧网页版
鸿荣重工: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0


证券代码:872971 证券简称:鸿荣重工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广东鸿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 5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 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鸿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鸿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 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鸿荣重工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本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

(五)接受担保、反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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