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华英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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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华英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华英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华英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华英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郑州华英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会议通知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10:00 在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中牟产业园区雨舟路 9 号)郑州华英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董事长宋保民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9,941,3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0.76%。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本所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 《关于 2024 年度报告的议案》
2. 《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 《关于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 《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6. 《关于 2024 年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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