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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高密银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四次反馈意见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10-23


高密银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密银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四次反馈意
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审查反馈意见已收悉。感谢贵公司对高密银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鹰新材”、“公司”)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银鹰新材、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项目组以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高密银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关于高密银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四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除特别说明外,本次反馈意见回复中所使用释义与《高密银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释义保持一致。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仿宋(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公司回复】

(一)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交易情况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之“九、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

2018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高密银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1-2月份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2018年3月18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已履行了审议程序。

(三)关联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及公允性分析

对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必要性及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分析如下:

1、采购银鹰进出口原材料:公司主要自银鹰进出口采购棉浆粕,银鹰股份是全球主要的棉浆粕生产企业之一,其所有产品均通过银鹰进出口对外销售,公司与银鹰股份均位于高密市,地理位置便利,采购到货时间短、运输成本低,供货质量有保证,报告期内自关联方处购入原材料有利于公司稳定发展。公司自银鹰进出口采购棉浆粕,采购价格按照进出口公司对外销售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确定,销售价格是公允的,公司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采购银鹰化纤蒸汽、电:公司关联方银鹰化纤系持有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及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具备蒸汽、电力生产、销售资质的企业。考虑银鹰化纤可为公司提供便捷、高效、稳定的电力及蒸汽能源,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自银鹰化纤采购电及蒸汽的情况,采购价格分别按照山东省物价局、高密市物价局对电及蒸汽的定价,双方交易完全参照市场价格。双方的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公司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3、销售银鹰进出口纤维素醚:由于公司没有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因此委托
每月底银鹰进出口统计本月的纤维素醚出口数据及与国外客户结算的美元单价,根据当月外汇汇率折算人民币后,扣除出口产品所发生的海运费、保险费、运杂费等相关费用后,依据此价格与公司进行结算,交易价格公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4、接受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公司设立时,实收资本相对较少,但建设厂房、购买设备等所需的资金量较大,而回报期较长,公司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公司原控股股东银鹰股份为了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无偿为公司提供资金资助。对该关联交易,双方未签订合同,该关联交易促进了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并满足了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解决了公司的资金需求问题,为公司更好的发展提供了支持。

5、接受关联方担保:关联方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无偿担保,有利于公司取得金融机构借款,有利于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情形。

6、除上述关联交易外,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其他零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除银鹰新材纯受益的关联交易外,其余关联交易均为交易双方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的,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价格公允,公司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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