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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7-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银鹰新材:补充法律意见书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7-30



关于

高密银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浦项中心B座12层

电话:010-64789100传真:010-64789550

电子信箱:info@bdlawyer.com.cn

网址:http://www.bdlawyer.com.cn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致:高密银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出具了《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关于高密银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关于高密银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根据《关于高密银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称“《第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在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就公司本次挂牌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1、尽调过程和事实依据

序号 尽调过程 事实依据

查阅、取得高密市环境保护局为公司出具 《高密银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

1 的《高密银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纤 纤维素醚项目的监管意见》

维素醚项目的监管意见》

查阅、取得青岛华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 《高密银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

2 公司出具的《高密银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纤维素醚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

2000吨纤维素醚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 告》

告》

查阅、取得高密市环境保护局为公司出具

3 的高环评函[2017]165号《关于高密银鹰科 《关于高密银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纤维素醚项目环保 2000吨纤维素醚项目环保备案意见》

备案意见》

4 查阅、取得高密市环境保护局为公司出具 高密市环境保护局为公司出具的《证

的《证明》 明》

5 查阅、取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环保

就环保事项出具的《承诺》 事项出具的《承诺》

6 查阅、取得《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相

的相关规定 关规定

2、分析过程和结论意见

1)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及处理情况:

污染物种类 处理情况

1、原料干燥、产品干燥、产品粉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全部采用布袋除尘器

废气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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