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7-30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关于
高密银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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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密银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高密银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出具了《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关于高密银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关于高密银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称“《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在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就公司本次挂牌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根据申报文件,2011年有限公司第一次增资,银鹰化纤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货币共计向有限公司增资2300万元。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1)该次股东用以出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权利归属及权属变更情况、价值评估情况,评估价格是否公允和合理;(2)出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无权利上的瑕疵或负担;(3)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属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公司目前使用及处置情况。请公司补充说明。
1.该次股东用以出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权利归属及权属变更情况、价值评估情况,评估价格是否公允和合理;
2011年7月,银鹰科技的股东银鹰化纤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对银鹰科技进行增资,经本所律师核查银鹰化纤与高密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10月17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鹰化纤购买座落于兴源街以南,纵六路西宗地面积为116227㎡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签订合同后,银鹰化纤支付了出让价款并于2009年11月9日取得了编号为高国用(2009)第34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本次增资前的使用权人为银鹰化纤,本次增资后于2011年7月7日银鹰化纤与银鹰科技就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办妥了过户手续,银鹰科技取得了高国用(2011)第420号土地使用权证书。
经查验山东立德信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4日出具的“鲁立德信土评报字[2011](估)字第G020号”《土地估价报告》,上述用于增资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23,245,400元,该评估结果真实有效。
2.出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无权利上的瑕疵或负担;
经核查,上述用于增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增资之时没有权利上的瑕疵或负担。目前,公司已经将该宗用地抵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抵押合同编号为C171224MG3776027号,抵押期限至2018年11月27日。
2018年5月31日,高密市国土资源局为公司出具证明,公司拥有的证书编号为高国用(2011)第42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办理抵押、无查封。
3.该国有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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