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6
证券代码:872977 证券简称:风清扬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风清扬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并参照 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2014 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 《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程指引》,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 购其股份;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要约方式;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二)公开交易方式; 方式进行。
(三)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新增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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