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72979 证券简称:森源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安徽森源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
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
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 员。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交易,如: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抵押、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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