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3 18:40:40 股吧网页版
宝福生活: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72990 证券简称:宝福生活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宝福生活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宝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宝福生活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宝福生活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使用自有资产或信
誉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全
资、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或外部自然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非经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接为其进行担保。

第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
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查及审批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三分之二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
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内部控制和管理混乱,经营风险大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企业;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