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72990 证券简称:宝福生活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宝福生活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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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宝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宝福生活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宝福生活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使用自有资产或信
誉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全
资、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或外部自然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非经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接为其进行担保。
第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
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查及审批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三分之二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
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内部控制和管理混乱,经营风险大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企业;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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