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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3 18:42:40 股吧网页版
宝福生活: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72990 证券简称:宝福生活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宝福生活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宝福生活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宝福生活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
属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换人机制,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实现公司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深圳宝福生活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现金、实物、
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何种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购买或出售资产;

(三)股权投资(参股投资、增资扩股);

(四)证券市场投资(长线股票、债券、基金投资);

(五)金融衍生品投资(期货、期权、远期交易等);

(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七)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投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
批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下
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本条所称“交易”适用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低于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超出本条规定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事项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对外投资,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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