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4-2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北京智尚捷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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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智尚捷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智尚捷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智尚捷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薇婷、李金珠律师见证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智尚捷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智尚捷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北京智尚捷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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