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8-08
关于江苏新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及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八年七月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典雅花园商务楼6幢A座三楼
电话:0519-89618880 传真:0519-89618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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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江苏新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新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委托,并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担任公司本次申请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及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于2018年5月30日出具了《关于江苏新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发的《关于江苏新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四、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五、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中释义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
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正 文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公司与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分别签订了金额合计为2382万元的两个合同,合同标的为NCA产线连接及其配套设施、NCA设备钢平台。2017年公司营业收入为1352.81万元。请公司进一步补充说明并披露上述合同标的产品与公司主营产品的关系。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及《审计报告》,公司主营业务为粉粒体物料智能气力输送系统、自动配料系统及其单机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公司的产品广泛应用于钢铁、环保、化工、食品、火电、新能源汽车等领域。随着近几年来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该行业对锂电池的需求增长较快,公司紧紧抓住机遇,与锂电池产业链上的相关企业合作愈加密切。近期公司先后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创亚动力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等客户合作,为该类客户提供定制化的锂电池正负极材料生产中所需的气力输送智能系统。
NCA是三元材料镍钴铝(LiNi0.8Co0.15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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