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28
证券代码:872998 证券简称:源泉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源泉管道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修订议案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经第二届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源泉管道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加强江苏源泉管道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四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担保权限
第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担保业务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单笔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部分的担保,应经董
事会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需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评审,并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担保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被担保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债权人名称、担保方式、期限、金额、近期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担保合同中的其他主要条款。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应当回避表决;
(三)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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