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07
公告编号:2021-039
证券代码:872998 证券简称:源泉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源泉管道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源泉管道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
高人员、关联方、收购人等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管理和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及《江苏源泉管道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下称“承诺人”)以及公司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对赌条款、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四条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公告编号:2021-039
第五条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应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一)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的事项。(二)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若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协同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承诺事项定期进行复查及督办落实。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源泉管道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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