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873005 证券简称:永通生态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上海永通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规则,
本规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永通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永通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永通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格限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
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披露,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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