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22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颍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颍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本所”)接受安徽颍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胡保华律师、杨威律师以线上视频的方式对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安徽颍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提请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议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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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tons.cn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
了《安徽颍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间隔不多于 7 个交易日,符合《治理规则》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2023 年 5 月 22 日 10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安徽颍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
室召开。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召集人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提议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18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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