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9 15:34:58 股吧网页版
颍美股份: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3007 证券简称:颍美股份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颍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半数以上” 全文“过半数”

全文“法律、行政法规” 全文“法律法规”

全文“董事会临时会议” 全文“临时董事会会议”

条款顺序 由于有新增或删减条款,拟修订的章程
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
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
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
逐条列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创立大会依照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序通过后生效,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 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财务总监。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司或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