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渝欧跨境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DeHeng Law Offices (Chong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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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渝欧跨境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渝(2025)第 15G20250159 号
致:重庆渝欧跨境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渝欧跨境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韩婷律师、邓佳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渝欧跨境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和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
《重庆渝欧跨境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股东会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通知》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上午十点半在重庆市渝中
区学田湾正街枣子岚垭正街交汇处马鞍山堂里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苏毅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等与《股东会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股
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登记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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