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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30 19:55:05 股吧网页版
永昌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0


公告编号:2024-031

证券代码:873018 证券简称:永昌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永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永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4 年 8 月 29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8 月 27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永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浙江永昌电气股份有限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主体

公司

孙永庆 董监高 时任董事长

孙豪远 董监高 时任总经理

胡国红 董监高 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
秘书

公告编号:2024-031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3 年 8 月至 12 月,浙江永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股份或公
司)向控股股东永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集团)累计提供借款 2,310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95%。截至目前,前述资金占用本息已归还。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
直至 2024 年 3 月 6 日召开董事会、2024 年 3 月 25 日召开股东大会补充审议,
2024 年 3 月 8 日补充披露。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永昌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 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永昌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永昌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十四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 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孙永庆、时任总经理孙豪远、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胡国红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规定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孙永庆、 孙豪远、 胡国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4-031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整体的正常经营,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控股股东、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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