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30
公告编号:2024-031
证券代码:873018 证券简称:永昌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永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永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4 年 8 月 29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8 月 27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永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浙江永昌电气股份有限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主体
公司
孙永庆 董监高 时任董事长
孙豪远 董监高 时任总经理
胡国红 董监高 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
秘书
公告编号:2024-031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3 年 8 月至 12 月,浙江永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股份或公
司)向控股股东永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集团)累计提供借款 2,310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95%。截至目前,前述资金占用本息已归还。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
直至 2024 年 3 月 6 日召开董事会、2024 年 3 月 25 日召开股东大会补充审议,
2024 年 3 月 8 日补充披露。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永昌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 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永昌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永昌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十四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 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孙永庆、时任总经理孙豪远、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胡国红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规定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孙永庆、 孙豪远、 胡国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4-031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整体的正常经营,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控股股东、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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