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873018 证券简称:永昌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永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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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决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永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永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永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担保、金融机构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为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下称“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视为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包括但不限于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书面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本制度第七条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条第(四)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机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一)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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